2008年6月14日,甲驾驶“捷达”小客车由南向北行至回龙观小区某路口,向左转弯过程中,适有行人乙由西向东步行,甲车左前部与行人相撞,造成乙受伤。
经调查核实:甲驾车行径路口未按规定让行发生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及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行人乙无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乙无责任。
提示:广大司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通过路口应当避让行人职责,做到安全礼让,确保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