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2、养犬人应当自取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之内,携犬到住所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3、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年检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
4、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5、个人养犬,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合法身份证明;(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4)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6、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