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物〔2006〕5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现就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北京市业委会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开展工作。
二、开户行应当严格自律,禁止为业主委员会提供物品、费用和协议范围以外的服务,禁止采取任何不正当的营销手段。开户行违规操作,一经查实,将取消开户行受托资格,并依据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为确保资金安全及账户管理的稳定性,业主委员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业主委员会开户后不得擅自变更开户行,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并按照首次开户办法重新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四、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与开户行确定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率。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能委托开户行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禁止进行任何有风险的理财或投资,确保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安全和及时支取。
六、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业主委员会不得借机向开户行索取任何好处。否则,经查实,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抄报业主大会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七、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禁止业主委员会、银行以开户咨询、代理服务等名义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ΟΟ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