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9日,消费者骆女士在某公司购买手机一部,说明书上标明配有2G内存卡,但实际没有,多次与商家协商要求补足数量,商家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下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西城分局西长安街工商所与被诉公司联系了解情况,商家辩称工作疏忽,并且同意立即将内存卡提供给骆女士。同时,西长安街工商所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指导,公司负责人表示今后一定把工作做细做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减少纠纷发生,做合法的经营者。
事情到此得到圆满解决,消费者骆女士对工商部门的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