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消费者在朝阳区一美容院前后花费近三万元办了一张使用“柔婷”产品的美容卡。现卡内还有一万多余额,但美容院告知,“柔婷”产品停售,改用“诗婷”产品,价格也从原来的42元一次改为97元一次,消费者认为价格高,想退卡,美容院不予。
消费者找到交款收据,发现收据章上的名称不是她交款时美容院的名称。消费者先到朝阳分局投诉,由于发票上的企业名称注册在东城,朝阳分局告知消费者到东城分局投诉。东城分局安交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与美容院联系,该美容院称未收过消费者的款,不予退款。
经了解,“柔婷”与“诗婷”确实非同一种产品,美容院当初给消费者办了卡,就应视同与消费者签订了提供这种服务的约定,现在不能提供相同服务,就应该承担因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然而由于消费者手里缺少维权的证据(交款收据盖章与实收款单位不同),导致纠纷不能解决。
因此,我们提醒消费者,在接受此类服务时:一要索取服务凭证及服务记录;二要看发票盖章与商家对外名称是否一致;三要把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尽量考虑周全,并据此与商家做出书面约定,一旦出现问题,才方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