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近期,北京市工商局委托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对北京市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测。
本次监测所依据的标准是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年第21号通告》(以下简称“三局通告”),检测项目主要有最高车速、整车质量、轮胎宽度、鞍管安全线、反射器和鸣号装置、说明书的要求等6大项。
本次监测的电动自行车不合格商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不合格
国家强制性标准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在三局通告中也规定最高时速大于20km不予登记核发牌证。本次检测中,我们发现有6组电动自行车车速超过了20km/h的规定。
2、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不合格
国家强制性标准中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在北京市三局通告中规定,“质量大于40kg的电动自行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本次检测中,我们发现有7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不合格。
3、轮胎宽度、鞍管安全线不合格
国家强制性标准中要求电动自行车车轮的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mm,本次监测中我们发现有1组电动自行车的轮胎宽度不合格。同时,该组产品的鞍管安全线也未能够按标准要求进行标志,影响了整车强度。
4、反射器和鸣号装置不合格
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应装有前灯或前反射器、后反射器,侧反射器和脚蹬反射器。本次监测发现有3组电动自行车未按标准要求安装侧反射器。
5、说明书的要求不合格
说明书是指导和提示消费者正确地使用电动自行车和提醒消费者应注意的事项。在本次监测中,我们发现有5组电动自行车说明书的要求不合格。
注:新闻媒体在刊登不合格商品时应将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企业、规格型号、货号一同登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9月21日
附件下载: 0921电动车不合格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