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至11月23日小区一周交通事故通报
上周(2008年11月17日0时至11月23日24时)回龙观小区共接事故类报警124起,伤 32人;由民警到现场出具责任认定书的27起,当事人自行协商、协议或民警现场协调处理的97起。
1、从发生事故路线上分析:主要集中在城铁站、育知西路、城北市场、各商场等处。
2、从发生事故时间上分析: 0时至6时发生32起;6时至12时共发生42起;12时至18时共发生31起;18时至24时共发生19起。
3、从肇事交通方式上分析:本周肇事比例最高的仍为小客车;残摩、电动车和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肇事比较突出。
4、从发生事故的违法行为上分析:主要是(1)、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2)、摩的、非机动车(主要是电动车、)、行人违法穿行机动车道发生事故的;(3)、遇停止信号继续通过路口的;(4)、逆向行驶发生事故的。
案例分析: 11月22日,甲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小区路口时,适有乙驾驶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甲车右侧中部与乙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
经调查核实: 甲驾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发生事故,属《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A类序号13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乙无《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确定标准(试行)》所列A、B类的行为,也无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8.1.1“一方当事人有A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A、B类且无其他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的,有A类行为方为全部责任。”的规定,确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乙无责任。
建议:车辆(包括残疾人专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于车辆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