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统一发布对饲养绝育犬的 养犬人年检期间予以鼓励的通知 本市养犬集中年检期间将推出重要举措 -----对饲养绝育犬的养犬人采取一次性的鼓励措施 4月28日,记者从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获悉,为有效控制犬只无序繁殖的快速增长势头,倡导广大养犬人饲养绝育犬,经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本市将在养犬集中年检期间对饲养绝育犬的养犬人采取一次性的鼓励措施,养犬人在登记办证前已对犬实施绝育并按规定被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的除外。此项措施将作为今后集中年检期间的一项重要举措。 饲养绝育犬的养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集中年检手续时,需提交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动物医院(诊所)开具的《北京市犬绝育证明》。养犬人在缴纳年检管理服务费后,公安机关将对养犬人给予一次性鼓励,并对《北京市犬绝育证明》存档备查。 特别提示: 1、对于在登记办证前已对犬实施绝育并按规定被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的养犬人,公安机关在养犬集中年检期间将不再予以鼓励。 2、养犬集中年检期间对饲养绝育犬的养犬人采取的是一次性鼓励措施,即对于今年养犬集中年检期间已由公安机关予以鼓励的养犬人,明年不再予以鼓励。 3、对饲养绝育犬的养犬人采取鼓励措施是今后养犬集中年检期间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今年养犬集中年检后为犬实施绝育的养犬人,可在明年养犬集中年检期间由公安机关予以鼓励。 4、请广大养犬市民到本市经农业部门批准的动物医院(诊所)为犬实施绝育,并保证动物医院(诊所)开具的《北京市犬绝育证明》中的有关情况与养犬登记证相符。 5、本市动物医院(诊所)的名录,市民可在北京市农业局网站(www.bjagri.gov.cn/login)的“畜牧信息服务”栏目中查询。其他相关情况请市民咨询各区县养犬管理工作办公室。 奖励时间:5月1日至6月30日 龙园派出所 电话:80755957 2007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