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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https://fuwu.hlgnet.com    2006-07-28    回龙观服务中心


各位小区居民:
      为了加强本辖区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我所特对各出租房屋业主通告如下:
将房屋出租给外地来京人员的业主,在房屋出租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房主身份证、房产证(购房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租住人员身份证、二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到派出所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及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
      我所社区民警将随时对小区内的出租房屋进行检查,如发现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房主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望广大出租房屋主积极主动配合派出所工作。

龙园派出所
2006年7月27日

【编辑:龙园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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