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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位收益归相关业主

https://fuwu.hlgnet.com    2008-03-28    回龙观服务中心

《临时管理规约》作为购房合同附件5月起推行;购限价房有望跨区

  新京报讯 (记者马力)遇到影响正常生活的行为,业主可以投诉;业主出租房屋,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昨日,北京市建委发布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并将于5月1日起推行。

  共用部位收益归谁有变

  今年1月,市建委曾就该规约公开征求过市民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发布的示范文本中,变化较大的是第二十五条,“利用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相关业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关业主共同约定。”而在原来的征求意见稿中,所得收益是归业主所有。

  对此,市建委物业处处长赵成表示,这样改动的原因是,一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不一定是归所有业主所有。“比如有些是归某一个楼内的业主共有,所以这次改动是一个细化,收益要归相关的业主所有。”

  规约适用前期物业管理

  昨日发布的这份规约显示,业主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可以进行投诉。

  据介绍,该《规约》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即业主刚刚入住的阶段,确定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市建委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临时管理规约》,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房人出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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