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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与社会稳定

https://fuwu.hlgnet.com    2008-02-22    回龙观服务中心

作者:陈幽泓 日期:2007-5-9 19:42:05

与一般对业主(Homeowner,居住房屋的产权人)的看法相反,业主整体上是社会中的一个保守的阶层。实际上在所有现代社会中,以业主为标识的群体都是相当保守的,这使得业主群体成为维持社会稳定的恒久力量。此一意义上的业主阶层的保守性质源于其基于不动产的财产权,恰似古语所云“有恒产者有恒心”。

 

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居住房屋的产权是70年不变,但业主们所期望的比这更长久,希望70年以后也尽量不变。如此,大约百年期间,业主一代代需要保守住他们的产业、他们的家。“家”对中国人而言是住房和家人的统称,住房是普通个人所拥有的最大宗资产,住房承载着“家”,当个人的“家”受到侵害时,可想而知,人们有多强烈的动机去伸张其权利。因此,当代中国社会,即使关于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权观念尚不明确,但是根据中国人一以贯之的传统观念,对家的保守也是最强烈的。如林语堂所言“家是中国人文主义的象征”,家为“人们的尘世生活的和谐与幸福提供了一种衡量标准。。。幸福首先应在家里找到。”业主的保守显示在不仅需要保守住他们的产业,而且要保守住他们的家所在社区的生活品质,更甚,业主们期望他们的产业和生活品质不仅能够得以被保守住、而且还应该得以被提升。

 

在中国改革导致开始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后,政府从“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政府不再包揽社会生活的一切。加之,自90年代起住房从公房转为私有后,财产权关系的改变,使得政府更不可能再“办社会”、包揽社区的具体事务,特别是居住物业方面的掌管维护事务。这样,是业主个人为物业的保值增值埋单,业主必须为他们生活中最重要的东西:财产与家庭生活的价值“埋单”,业主作为“有产者”的转变也同时导致了业主在社会上的角色的转变。

 

本质上作为保守力量的业主组织(1994年开始由建设部行文决定在新建商品房小区中正式组建)自2000年以后突然登上历史的舞台,一变而成为中国市民社会中最活跃的群众组织,在有些人的眼中看来,业主似乎成了“麻烦制造者”的代名词,有业主组织的地方就有麻烦,纠纷与冲突时时发生、几乎无处不在。这与前面所说的业主本质上的保守特性形成悖论。实际上,这一悖论的产生恰恰揭示了这一异常表象下面的症结,当前中国社会中的体制性深层问题都在物业小区的各种纠纷事件中集中表现了出来:市场不发达商业活动不规范、官民之间(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不明确、法治不健全、社会纠纷解决途径不畅通,甚至公民社会自身的治理难题(集体行动、可信承诺。。。)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围绕着不动产财产权的争端形成推动各个利益团体行为的驱动力。这足以说明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业主个体以及其组织在社会生活中角色的变化。

 

与农村社区不同,在城市社区,自从住房产权私有化以后,个人发生了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原先的主要以行政关系为基础的单位制小社区中的“熟人”社会关系瓦解了,必须要构建出新的关系以对应这种转折,否则的话,新的物业小区中就没有了维持秩序的制度基础。而没有血缘关系、熟人关系和行政关系的小区业主组织的组建只能够通过现代契约的制度规则基础,这是业主组织能够组建和正常工作、发展的唯一可行之路,显然,据此而言,可以说明为什么业主组织在产生之初就与其他社区民间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不同,因为它具有成长为新型公民社会组织的基本元素和制度环境。如同派普斯所言,历史上“当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关系让位于以地域上的相邻关系为基础的关系时,人类进化就出现了转折”(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P114)”

 

并非血缘组织的业主组织显然难以天然形成,不是行政化组织的业主组织的组建同样也不能通过行政命令实现,业主组织的组建只能建立在自发自愿以契约为基础的制度规则之上。作为新兴事物的契约关系的构建只能来自社会实践,这种社会实践引发的社会转型不是“纸面”上的变化,而是现实中实实在在的个体间、利益团体间的活生生的摩擦与碰撞。围绕着物业小区业主所面临的最深层的体制性问题就是财产权制度问题,因此,业主组织的自产生之起就与财产权争端的冲突同步发展。

 

我国的改革改到财产权制度的重构才是改革到了关键,因为所有改革最终要由财产权制度确认下来,只有财产权制度确立了,改革才是到位。因为财产关系理顺、财产权属明确,财产权的制度保护坚实有力,社会中人的利益才算是最终落到了实处,如此改革的后果才会为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打下制度基础。然而,在人类历史上,新制度的构建总是伴随着人的利益与观念的冲突与碰撞。所有体制深层问题的解决都依赖制度的创新和秩序的重构,这通常是对当前体制或政策的突破或自我否定,比如《物权法》关于财产权的表述和规定就是对《宪法》的突破。围绕着财产权争端的业主维权和社区治理实践集中体现了上述改革、创新在财产权制度变迁中各大大小小的利益团体间的碰撞。

 

业主组织在物业小区中面临的问题没有现成答案,处于“前公民社会”的业主组织为了保守他们的产业和家,不得不克服一切困难自发组织起来、形成理性集体行动,在现有体制框架下依法解决纠纷、实现小区中的善治。为此,他们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包括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人力、组织、时间、知识、规制、社会关系。。。),也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他们在没有路的地方要走出路来,逢山开路、遇水搭桥,行行复行行、艰难跋涉前进在改革的不归路上。

 

伴随着社会转型实践所产生的摩擦和碰撞、纠纷与冲突,是社会转型过程中从混沌到有序发展的自然过程。“风物长宜放眼量”从历史的角度把眼光放的稍微远一点,就可以看出今天业主维权对全社会改革发展的积极意义,业主在基层社会的维权和治理活动是实际上是在基层构造秩序的实践。邓小平曾说“我们对香港的政策五十年不变,我们说这个话是算数的。”邓小平代表中央的承诺,是香港繁荣和稳定的保证。而业主恒久不变的心愿比这还要长远,业主对自己产业与家园的生活品质与正常生活秩序的期望、以及为之自愿的付出是维持基层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和资源,将为基层社会的繁荣和稳定打下基础。就此意义而言,这个活跃的群体实际上仍然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稳定保守的力量。

 

 

【编辑:flying_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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