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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现代教育者的尴尬:教育惩戒何去何从?

https://fuwu.hlgnet.com    2007-11-05    回龙观服务中心

    一、维权:不能让孩子受到体罚和侮辱

    随着中国人维权意识的觉醒,各式各样的维权官司雨后春笋般涌现于几乎各个领域。而在强调“以人为本”、“以教育强国”的21世纪的中国,教育领域维护学生不受体罚和侮辱的“春笋”尤其密集。在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中,20076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在我国颁布实施。从此,教师体罚或辱骂学生将会违法:“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此外,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必须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更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二、困惑:我们总不能放纵坏行为吧?

    新法出台:大部分家长感到欣慰,孩子的尊严和人身安全终于得到了切实的保护,孩子们天空中的这一朵乌云终于要散去了。但是,也许事情并不是这样简单。

    不少教师提出,问题还有另一面:固然教师体罚、侮辱学生是绝对不应该的,但是对学生的教育中,教师总需要某种方法惩戒学生,合理的教育惩戒和伤害学生的行为之间,界限应如何划分?

    这些教师感到有些无所适从,他们很尖锐地提出,法律条文虽然对“暴力”进行了“实质性的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划分,但在教育领域中仍然没有真正明确。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法律只单方面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却忽略了教师的权益保障,为了确保自己的“安全”,许多教师将迫于法律风险而不得不对学生进行更多的纵容,只敢教不敢管,长此以往,这对中国的素质教育将无疑是一个损害。今年5月,网上流传着一段视频,视频中的中学生在课堂上侮辱老师,向老师扔瓶子,推老师,揭老师的帽子。这段视频在天涯和猫扑曝光后,引起网友愤怒的声讨。如果教师没有合理的教育惩戒,任由学生的不良行为泛滥,也许未来会有更多的情景出现,这显然也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

    把视角扩展到全世界,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事情:就在我国新修订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街头巷尾被谈论的沸沸扬扬的时候,英国也颁布了一项新的法律,授予教师教育惩戒权,规定教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并把这一新的权利延伸至校外的一些场合,比如当学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在购物中心时;同时新法还规定,当教师怀疑学生用手机发短信“恐吓”他人、或是拍摄其他学生遭袭击的画面时,有权没收学生手机等物件。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在法律上给予教师“体罚”学生的权利,受到了英国全国教师联合会的欢迎。而此前,教师们常常由于担心可能会导致的法律诉讼而不敢担负起管教学生的责任。

    面对两种呐喊的声音,教育惩戒这个课题成了一枚烫手的热山芋。望着眼前这些祖国的花朵,我们竟不由得有些迷惑,中国的教育惩戒啊,你究竟是该何去何从?

    三、回答:“赏识教育”与教育惩戒相辅相成    教育界的“鸽派”教育者与“鹰派”教育者一向各执己见。

    “鸽派”认为应该“以爱为本”,鼓励、表扬和支持才是教育孩子的最佳手段。这一派的一个代表就是呼吁“赏识教育”的周弘,他用一个高高竖立的大拇指作为赏识教育的标志,如果你有机会见到他本人,也是惊讶的发现周弘的大拇指显得特别的大——实际上那正是他不懈锻炼的结果,每天上百次的竖大拇指使它竖得更高了。他认为只有赏识教育才能让孩子在健康中成长,而他的赏识教育的确也获得过很好的效果。

    “鹰派”则认为“娇子如杀子”——只“教”不“管”对没有足够分辨力和自控力的孩子来说无异于一种放纵和纵容,惩戒在教育中是必要的。有一次,在周弘的赏识教育夏令营中,面对一个因为被溺爱而不守纪律的小学生,周弘也多少有一点无能为力。

         纵观历史,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传统教育都主张惩戒,教育者被充分授予惩戒权,教师可对违规的学生进行惩戒,其中体罚为最常用的方式,棍棒、皮鞭等常常是主要的工具。比如我国古代最常用的惩戒是打手板,因此私塾先生的手头或身边随时备着体罚工具:戒尺。这样的惩戒方式显然有其弊端,戒尺下培养的只是封建专制统治者手下俯首贴耳的顺民,而不是现代社会独立自主的公民。目前世界上通用模式是:体罚已被明令禁止,教育惩戒却普遍存在,只是惩戒的方式和力度各不相同。

    从心理学角度看,最理想的教育方式应该是以“赏识”为主、“惩戒”为辅,二者相宜成章,适度为好,这对于成长中学生的人格完善以及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都是至关重要的。而两种极端化的教育——如一味夸大“赏识”作用的教育,和过去的“棍棒教育”一样——都是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

    许多人有一个误区,认为“赏识教育”就是“无批评”的教育,只需要强调孩子的积极方面,而对孩子的不良行为就采取回避或忽略的态度。其实,赏识教育的真谛在于孩子的激励和责任,特别是对孩子勇于承认错误并且从错误中成长的激励和信任。而无批评教育则是不完整的教育,是“缺钙”的教育,因为连几句批评都禁不住的孩子是脆弱而不堪一击的,过度赏识只会给孩子们头上罩上美丽的光环,助长他们不合理的优越感,而一旦这种过度的优越感不能被满足就会出现问题。

    当代的中国父母大多成长与独裁型棍棒教育的环境,对那种教育的弊端身有体会,因此在对于自己子女的教育中,很注意避免那种教育的弊端,但是却自觉不自觉地给与了过多的呵护,不大会给予合理的惩戒。

    因此造成的结果,是现在的孩子普遍自尊心和敏感性过强,耐压力、抗挫折力低,一有个风吹草动就很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和各种较为极端的行为问题。试想:因为害怕孩子动辄心理崩溃就废除教育惩戒,这样小心翼翼培养出来的温室花朵长大以后又如何能经受风雨、迎接挑战呢?在中国人愈发强调赏识教育的今天,日本人却非常注重孩子的挫折教育,通过“逆向关怀”来培养孩子们的抗挫折能力,这难道不值得我们思考吗?

    中国人讲“中庸”,其核心就是强调一个“度”字,来个极端都很危险。归根结底,在提倡赏识教育的同时,“教育惩戒”也应该有其生存的权利,它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也不应当被忽视或扭曲。作为教育的艺术之一,教育惩戒也是一种深沉的爱。一个误入歧途的孩子有时候最需要的不是赏识、劝告和激励,而是一声当头棒喝;一个孩子如果从来没有接受过任何惩戒,也就学不会如何为自己的错误去承担责任。教育者敢于在必要的时候对孩子说不,并坚持到底,才能够真正激励孩子们勇于面对、善于坚持和敢于承当的精神。正如教育家马卡连柯的论断那样,适当的惩戒不但是教育者的权利,也是教育者的义务;同时,心理学的实验研究也表明,对于一个自我尚未充分发展起来的未成年人来说,惩罚作为消除或减少不良行为的手段,也是行之有效和必不可少的。

四、观点:什么是适当的教育惩戒?

素质教育,不是为了让孩子在人工的温室中成长。而如何进行教育惩戒,就成了我们必要探讨的问题。

怎样才能适当而有效的进行教育惩戒呢?笔者的看法是:

         1、教育惩戒的前提是尊重,教育惩戒的目的不是为了伤害孩子的尊严。

与人和谐相处的第一条天规就是尊重,这条定律适用于任何时代、任何种族和任何文化背景。而我们的“身教”对孩子如何建立良好的社会功能具有极为深远的影响——我们以何种态度来对待孩子,孩子也将学会以这种态度来对待别人。

与此同时,需要我们教育者时时分辨并谨记的一个问题就是:“教育惩戒”是用“惩戒”的方法来“教育”,其目的是教育、是为了减少或消除不良行为,而不是为了去伤害受教育者的尊严。包括教育者在内,我们每个人都有犯错误的时候,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因此就不配得到应有的尊重。

2、教育惩戒时要正确选择厌恶刺激。

厌恶刺激是指人们不喜欢的事物,比如批评、惩罚。

其实,在对孩子的教育中,每个家长和老师都有意无意地在使用着厌恶刺激来对孩子的行为产生影响,使之按照我们期望的方向去发展。然而,由于每个孩子的厌恶刺激都不一样,如何才能找准并有效使用厌恶刺激就成了一门学问。具体说来,厌恶刺激的正确使用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选择对孩子有效的厌恶刺激。如何选择?答案很简单——在日常生活中家长要留心观察孩子,掌握什么是孩子不喜欢的,并记在心里。二、奖惩要及时,在孩子的行为出现后马上给予,并且要给予解释,让孩子能够完全明白他是因为什么行为而被奖励或者惩罚,这样才能真正对孩子今后的行为产生有效的影响。三、奖惩的使用要灵活,不能太过单一和刻板,比如每次惩罚都使用同一种厌恶刺激,很容易使孩子产生“脱敏”反应,从而使厌恶刺激逐渐失去效力。

惩戒时,我们不但可以把传统的给予孩子不喜欢的食物作为教育惩戒的厌恶刺激,同时还可以把剥夺孩子喜爱的活动作为教育惩戒的厌恶刺激——而在很多情景下,容易被忽略的后者的效用比前者更为理想。

3、教育者应理智惩戒,绝不要为自己泄愤而惩戒学生。

这是一个简单而直观的道理:如果一个教育者因为自己的愤怒而惩戒学生,那么被惩戒的学生就从中学到了一点:“如果我让老师生气,我就会受到惩罚。”那么,这次教育惩戒对被惩戒者产生的后续影响就是:“我以后要尽量讨老师欢心。”而不是“我以后要尽量避免这样不好的行为。”这样,在学生的理解中,惩戒的目的就变成了让学生去讨好老师、哄老师开心,而不是避免出现自己的不良行为。

4、避免单独使用惩戒,一定要辅助激励同时进行,并且在惩戒和激励时向学生明确区分——被激励或被惩戒的目标是他的“行为”而不是他这个“人”。

无论惩戒的过程是多么人道,惩戒带给被惩戒者的一定是负面的情绪和具有一定创伤性的心理体验。挫折体验就像一剂苦口的良药一样,虽然对集体健康是必要而有益的,但也无可避免的产生一定的副作用。这种副作用虽然不应该被夸大到因噎废食的地步,但是通过有效的规避而达到“药物”的最佳疗效也是值得提倡的。

怎样才能最大限度的规避惩戒的副作用呢?这其中有很多的小窍门,其核心就是在惩戒中加入激励的元素。比如:在惩戒一个学生抄袭作业这个行为的时候,不要忘记同时肯定他希望取得好成绩的良好动机,帮助学生明白,他的动机是好的,是希望取得好成绩,但是他所使用的方法是错误的,因为抄袭不能够使他真正取得好成绩,而换一种方式,比如改变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向老师和同学寻求帮助等,更能够帮助他达到自己的目标。这样,孩子就能够明白,并不是自己是坏的,而是这个方法是坏的,只要自己可以改变这个坏的方法,就能够做一个好的自己。
怎样才能最大限度的规避惩戒的副作用呢?这其中有很多的小窍门,其核心就是在惩戒中加入激励的元素。比如:在惩戒一个学生抄袭作业这个行为的时候,不要忘记同时肯定他希望取得好成绩的良好动机,帮助学生明白,他的动机是好的,是希望取得好成绩,但是他所使用的方法是错误的,因为抄袭不能够使他真正取得好成绩,而换一种方式,比如改变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向老师和同学寻求帮助等,更能够帮助他达到自己的目标。这样,孩子就能够明白,并不是自己是坏的,而是这个方法是坏的,只要自己可以改变这个坏的方法,就能够做一个好的自己。

5、教育惩戒也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被惩戒意味着一个人为自己的不良行为被迫承担不良后果。这个不良后果由于是被迫承担的,因此很容易引发个体的反抗——一个最直接和最严重的后果就是诉讼。因此,对教育惩戒者而言,如何安全实施手中的惩戒权就成了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为了避免由于不当使用教育惩戒而导致的对惩戒者自己的“不良后果”,笔者强烈建议惩戒之前一定要有已提前告知的规则可依,并在实施惩戒前给予预警和合理的解释,这样不但可以使受教育者有知情权和对行为后果的正确预期,更能使受惩戒的学生懂得:被惩戒的是他的不良行为而不是他这个人,惩戒也是一种爱他、使他学会为自己的行为作出选择并为自己选择的行为后果负责的方式。与此同时,受教育者也从自身的经验中学到一个现实的道理: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规则,在公平而公正的条件下,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它们,否则自己就将为此付出一定代价。

    6、惩戒之后要妥善善后,并注意对积极行为的出现予以即时的正强化。正强化是指那些对行为有积极作用的刺激物,比如表扬。

判断教育惩戒效果的一个最直观的标准就是:被惩戒者的行为是否出现了教育者所期望的转变,例如不良行为的减少或消失、良好行为的出现等。教育者应该懂得:受惩戒者能够出现这些好的转变是付出了一定努力的结果,如果不对此进行正强化,受惩戒者很可能就会由于动力缺失而渐渐出现“反弹”。因此,惩戒后,教育者一定要留意被教育者出现的良好的转变(特别是第一次转变),并给与及时、到位的激励,以巩固教育惩戒的“革命果实”。

7、在任何条件下避免滥用教育惩戒。

笔者认为:任何不以教育为目的的惩戒都属于滥用教育惩戒的范畴;任何虽然以教育为目的的却被过度使用的惩戒也属于滥用教育惩戒的范畴。

教育惩戒之所以在中国走到今天这样困窘的境地,不能说不与教育惩戒的滥用有关。中国有句古话说:“假作真时真亦假。”的确,当假冒伪劣横流市场的时候,最尴尬、最委屈、最腹背受敌的受害者莫属“原装货”了。而“原装货”要想在夹缝中坚持幸存下来,“打假”就成了唯一的出路。所幸的是,中国的教育正在一步一步的觉醒者、反思着、努力着。

中国真正的教育惩戒,让我们翘首以待。

                                       摘自——《心生活·大家健康》 
 
【编辑:陈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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