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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https://fuwu.hlgnet.com    2011-08-10    回龙观服务中心

(公安部1992年10月12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搂防火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群众,实
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十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公寓、九层以下的居民住宅
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市辖区)、县
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
    (二)制订防火制度;
    (三)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四)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六)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
隐患;
    (七)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订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
    (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三)组织居民开展防火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险隐患;
    (四)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防火工作情况;
    (五)组织居民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维护火场秩序。
    第七条  居民所在工作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做好防
火工作。
    第八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
单位,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防火管理工作,
协助他们采取措施加强防火工作。
    第九条  楼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更换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房
屋产权不属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单位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修,费用
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
    第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高层居民住宅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
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和泄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一条  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房产
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供气经营单位的管理,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
    (一)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
丝、片;
    (二)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经常检查炉具,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
施和用具;
    (三)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道,严禁在垃圾道口烧垃圾;
    (五)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六)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
    (七)不得卧床吸烟;
    (八)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
得堆放物品,存放自行车;
    (九)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
    (十)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十一)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
救;
    (十二)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要及时劝
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高层居民住宅楼地下室的
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经市(市辖区)、县
公安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公安部颁布的《高层建筑消防
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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