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关先生在苏宁电器购买电视,书面约定2010年11月9日送货,后被告知无货,消费者向东城分局和平里工商所投诉,要求赔偿误工费并尽快供货。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商家联系,商家称消费者交款订货后,不能按时收货或者商家根本无货可供是业内的普遍现象,并承诺尽快调货,2010年11月25日为消费者送货。11月25日,工商所干部再次联系商家,询问送货情况时,商家辩称上次承诺的是11月28日送货。在工商所干部的再三督促下,商家于11月26日将电视送至消费者家中。
时值岁末,商家频频搞一些促销活动,吸引消费者,但收到钱后服务即打折扣,很容易造成消费纠纷。东城分局和平里工商所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索取发票或购物小票,对于先付款后到货的情况,尽可能争取不要一次性付全款,留部分余款货到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并书面约定送货时间及违约责任,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约束商家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也能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