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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对流通领域通信器材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公示稿(2010年12月21日)

https://fuwu.hlgnet.com    2010-12-23    回龙观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委托北京市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在我市销售的通信商品进行了质量监测,现将本次监测结果发布如下:

1、移动电话

  静电放电抗扰度不合格。依据有关标准要求,在加扰过程中,在通信时观察被测设备应能维持通信连接、无误操作、无用户可察觉的通信质量的降低。在待机状态观察被测设备是否有误发射现象。整个加扰过程结束后,观察被测设备是否能正常工作,有无用户控制功能的丧失或存储数据的丢失。不合格商品未能达到此项要求。

2、手机电池

(1)0.2C5A放电性能不合格。此项试验是以放电时间来考核电池的标称容量是否与电池的实际容量相符,这个参数是考核电池质量好坏的一个主要指标,国家标准要求0.2C5A放电性能的放电时间应大于5小时。本次监测发现有些制造厂商为了提高自己产品的卖点,将价格低廉的低容量电池的容量标高,欺骗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循环寿命不合格。此项试验实际上是考核电池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可充、放电的次数,消费者遇到有的手机电池使用才几个月,其待机时间就远不如新购买时的现象,反映的就是这方面的问题。本次监测中不合格商品未能达到标准要求。

3、充电器

  抗电强度不合格:抗电强度是考核充电器产品安全性能的重要指标,国家有关标准明确规定了一次电路与机身之间、一次电路与二次电路之间应能承受3000V交流电压60s,无击穿。如果消费者选用了这样的不合格商品,将有发生触电的危险。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12月21日   

附:1221通信器材不合格商品名单.xls 

注:新闻媒体在刊登不合格商品时应将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企业、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相关内容一同刊登。 

【编辑: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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