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冯女士来丰台分局丰台工商所投诉,称其在某干洗店洗衣服,当取衣服时发现衣服的袖口、领口等地方的皮革出现不同程度的掉皮现象。冯女士称:这件衣服是去年冬天以1280元的价格买来的,要求足额赔偿现金或者给买一件相同的衣服。
接到冯女士的投诉后,丰台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与该干洗店取得了联系,详细了解了冯女士所洗衣服的详细情况,干洗店的老板称,衣服出现这种情况不是洗衣店的责任,是冯女士拿来时就存在这种情况,所以,不应负任何责任。双方相互指责使调解陷入僵局……
为了打破僵局,工作人员要双方提供相关证据。经仔细查看,冯女士提供的洗衣服的凭据上,洗衣店没有注明收衣服时发现有掉皮现象,冯女士也不能提供该衣服购买发票,消保工作人员根据《北京市洗染行业管理规范》第二六条的规定:“未表明品牌、规格、新旧程度的按洗涤费用最高不超过20倍给予赔偿。”的规定,经多次耐心调解,双方自愿相互让步,达成如下协议:冯女士所付洗衣服费是8元,干洗店赔付冯女士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