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淀分局四季青工商所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郑先生称,在2010年月7月30日委托一快运公司托运商品到吉林,但是消费者接到货后发现是空纸箱,箱内商品不翼而飞。消费者多次与托运公司联系,要求托运公司赔偿直接损失,但公司只同意退托运费,不同意任何赔偿,无奈之下,消费者投诉到北京12315中心寻求帮助。
四季青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消费者联系问明情况,又与托运商取得联系。托运商称只退运费不赔偿商品是行规。工商所根据《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调解,对托运商进行行政指导,指导企业认真学习《消法》,并告诫托运商,任何行规,都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商品丢失责任是托运商,消费者没有过错,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有过错的托运商承担。最终托运公司认可了责任,赔偿消费者直接损失800元,退还托运费200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并特意打来长途电话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