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裴女士到西城分局天桥工商所投诉,称2010年4月在某美容院办了一张美容卡,价值1200元,后来该美容院停止营业,总公司将消费者的会员卡转到另一家分店(天桥北里)继续消费,因消费地址离家较远不方便,裴女士要求退卡,对方拒绝。
接到投诉后,工商所多次电话联系商家,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拖延,直到联系到该公司的客服部,邀其和消费者到工商所解决,并告知因美容院搬家后,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享受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此工商所提出调解意见,依据《消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商家应该履行当初的承诺。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退卡,裴女士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