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或变更门牌楼牌 设置或变更门牌楼牌,由房屋产权单位、管理权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交验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成街成片新建、改建的住宅区,应交验施工许可证、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无标准地名的,还应有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的正式命名通知。
(三)临街增建新房、增开新门的,应交验规划或房管部门同意增建新房、增开新门的手续和平面图。
(四)临时性房屋应交验市容、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临时占地手续和房屋平面图。
(五)地下防空设施(不含楼房地下室)用于生产经营并已形成门的,应交验人防、工商等部门同意营业的许可证和平面图。
房屋产权单位、管理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书面申请、地名主管部门的命名通知、建筑平面图、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由受理单位存档。
办理时限:从派出所受理门牌楼牌申请之日起,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门牌楼牌的调查、审核、编号、制作及安装工作。
开具门牌楼牌编号证明 房屋产权单位、管理权单位或个人为办理通邮、工商执照、房屋产权证等事宜,需要门牌楼牌编号证明的,公安机关应为其开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