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分局户籍管理措施意见的实施办法
https://fuwu.hlgnet.com 2006-06-12 回龙观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发布的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中涉及户籍管理的七项措施,市局结合北京户籍管理的具体情况,又推出七项便民利民措施。为确保这些便民利民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的户口迁移。
(一)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1、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1)入户申请;
(2)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5)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
2、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落户的,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5)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
3、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不满18周岁(即1985年8月8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要求随父的,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5)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未成年人,派出所在两年内分期分批受理申报入户。
(1)2003年9月5日至2003年12月31日受理1985年8月8日至1989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未成年人随父落户的申请;
(2)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受理1990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未成年人随父落户的申请;
(3)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受理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未成年人随父落户的申请;
(4)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受理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6日之间出生的未成年人随父落户的申请。
(二)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本市户口的新生婴儿(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
1、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婴儿)随母或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持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母或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随父亲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出手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无《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持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
2、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非婚生婴儿随母或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持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母或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所领导批准后办理。
(1)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
(4)亲子鉴定证明。
3、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婴儿(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婴儿)按原有规定登记常住户口。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口,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常住户口登记。
1、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本市户口,2003年8月7日以后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随母或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应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2)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
(3)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或计生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
2、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2003年8月7日以后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派出所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1)入户申请;
(2)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3)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
(4)申请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5)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
3、2003年8月7日以前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派出所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1)入户申请;
(2)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3)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5)《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或计生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
(6)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
二、本市居民收养弃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已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可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受理条件和应出具的证件证明按照《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事实收养弃婴入户条件的通知》(人管办字[2003]104号)的规定办理。
三、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外省市人员结婚户口已迁出,离婚后已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5年以上,且仍为农业户口,申请办理北京市农业户口的,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一)入户申请;
(二)户口由京迁出的证明;
(三)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申请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五)离婚证明;
(六)现居住地村、乡镇政府同意接收证明以及住房证明;
(七)在京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本市夫妻投靠农转非,不受婚龄限制,投靠人年龄城区由40周岁降至35周岁,远郊区县由35周岁降至30周岁,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分县局批准后办理。
(一)入户申请;
(二)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结婚证》;
(四)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
五、下列人员可以不迁户口。
(一)2001年1月1日以后本市生源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
(二)本市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
(三)2003年8月7日以后,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录取的本市学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原农业户口性质的新生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农业户口学生转为非农业户口学生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3]511号)的规定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录取的外省(市、自治区)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在京落户的,由学校统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六、下列人员不再注销户口。
(一)2003年8月7日以后出国、出境一年以上人员不再注销户口(在国外、境外定居人员除外)。2003年8月7日以前已注销户口的原本市出国、出境人员,回国后持《护照》等相关证件到入户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登记。
(二)2003年8月7日以后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再注销户口。2003年8月7日以前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原本市人员,按原有规定经分县局、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后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持下列证件证明到入户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登记。
1、监管场所出具的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 在非注销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的,要提供原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七、退兵、退学人员的户口迁入。
(一)原本市学生到外省市院校上学,户口已迁出,因各种原因退学,户口要求迁回本市的,需持下列证件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1、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
2、《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在非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的,要提供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原本市居民参军注销户口后,因各种原因被部队退回,户口要求迁回本市的,需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1、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在非迁出地派出所办伴理户口迁入的,要提供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编辑:j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