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4月19日0时至4月5日24时)回龙观小区共接事故类报警303起。
1、从发生事故路线上分析:主要集中在龙禧二街、育知西路、文华路、各超市周边及城铁附近。
2、从发生事故时间上分析:0时至6时发生58起;6时至12时共发生94起;12时至18时共发生81起;18时至24时共发生70起。
3、从肇事交通方式上分析:小客车发生事故的最高,其次为正三轮、两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
4、从发生事故的违法行为上分析:一是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二是逆行的;三是非司机驾驶机动车;四是未按规定让行的。
案例分析:
4月23日,在回龙观小区某处,甲驾驶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在由南向北横过道路过程中,适有乙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驶来,小型轿车前部与自行车左侧后部相撞,造成甲受伤,车辆损坏。
甲驾驶自行车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该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乙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的规定;乙驾驶机动车未保证安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甲、乙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提示:司机朋友们请认真遵守各项交通法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该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