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12月07日0时至12月13日24时)回龙观小区共接事故类报警275起。
1、从发生事故路线上分析:主要集中在龙禧二街、育知西路、文华路、各超市周边及城铁附近。
2、从发生事故时间上分析: 0时至6时发生59起;6时至12时共发生 89起;12时至18时共发生76起;18时至24时共发生51起。
3、从肇事交通方式上分析:小客车发生事故的最高,其次为正三轮、两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
4、从发生事故的违法行为上分析:一是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二是逆行的;三是非司机驾驶机动车;四是未按规定让行的。
案例分析:
12月10日,在回龙观小区某处,甲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乙驾驶中型普通货车同方向由后驶来,被货车牵引的空调压缩机右侧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相刮,造成甲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
甲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的规定;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的规定;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过错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乙违反规定牵引轮式机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牵引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的规定;且未按规定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违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甲、乙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提示:司机朋友们请认真遵守各项交通法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