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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0日至08月16日小区一周交通事故通报

https://fuwu.hlgnet.com    2009-08-17    回龙观服务中心

    上周(8100时至81624时)回龙观小区共接事故类报警129起。

    1、从发生事故路线上分析:主要集中在龙禧二街、育知西路、文华路、各超市周边及城铁附近。 

    2、从发生事故时间上分析: 0时至6时发生23起;6时至12时共发生39起;12时至18时共发生47起;18时至24时共发生20起。

    3、从肇事交通方式上分析:小客车发生事故的最高,其次为正三轮、两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

    4、从发生事故的违法行为上分析:一是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二是逆行的;三是非司机驾驶机动车;四是未按规定让行的。

    案例分析

    8月12在回龙观某小区路口,甲步行由东向西横过道路,适有乙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小客车后视镜与行人身体相撞后,车身左侧又与由北向南丙驾驶的小客车左侧前部相撞造成行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后,乙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查获。经调查核实:乙驾车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让行发生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应该避让。”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的规定。乙的行为是发生事故的全部原因。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和丙无责任。

    提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编辑:沙河交通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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