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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九器:拯救业委会 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https://fuwu.hlgnet.com    2009-04-27    回龙观服务中心
马九器:拯救业委会 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西安“万强艺术家”小区业主左宏炜在发起成立业主委员会期间,被物业雇凶殴打致脑死亡。此事在全国产生不小震荡。震荡的缘由不仅是“物业买凶致死业委会筹备人第一案”,更是当下中国城市化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高歌猛进背景下,新兴的物管业与公民自主意识冲突频仍、业委会成立遭遇重重困难、社区自治倍显艰难的深刻现实。

从区域角度看,中国式发展是以城市化建设为重要基础之一的;从改革历程看,利益的分配、博弈已经成为改革与发展的核心内容。新兴行业——— 物业和新兴阶层——— 业主,成为城市化建设和改革的一个交汇点,也成为城市管理、社区自治、公民社会、服务型政府的一个交汇点,而两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协调发展,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乃至经济问题、政治问题。因此,国家层面的“物业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但是,从旧的“物业管理条例”诞生到新的“物业管理条例”重生,城市物管业中两大主体———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 矛盾却愈演愈烈,近年来屡屡发生各类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的暴力事件、群体事件。这固然有业主阶层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物业监管方面的漏洞,但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因素正是业主委员会的“难产”。作为物管业的“宪法”,“物业管理条例”无疑将利益双方的责权利进行了合理的规制,但实际上,作为代表业主阶层利益、履行权力授予义务的业委会,却由于各种现实困难在绝大多数社区中并未成立,此问题不仅使“物业管理条例”在很大程度上大打折扣,更因为缺乏合理合法的交流途径、沟通渠道,导致各类物业矛盾呈现分散化、暴力化和频繁化态势。

“万强艺术家”小区的业委会筹备之路,其间的艰难恰恰是中国城市社区业委会成立之路的缩影。一部法律或法规,固然能填补制度的空白,给利益各方筑造一条可操作的规范之路,但历史与现实经验表明,一个法律文本不可能让一切万事大吉,尤其在事关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方面,还需要公权力的服务。物业管理条例尽管从原则上赋予业主诸多权利,可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仍显模糊,比如在业委会的建立过程中,多管理少服务。在物业领域,物业公司一般利益一致、组织有力、社会能力强,相对强势;而分散的业主由于意见、利益、精力等诸多方面差异,相对弱势。在公民社会发育不完全、法律权利意识层次不齐、组织协调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弱势的业主在成立业委会的过程中,有时甚至一个图章、一次失误,就足以让业委会“出师未捷身先死”。正是此般现实背景,才出现“制度出台多年,业委会迟迟难建”的尴尬现状,而利益博弈双方力量悬殊、合理交流渠道缺失,导致矛盾冲突此起彼伏。

此种现实下,需要公权力及时站出来,在利益博弈平台上发挥适当的服务功能,从而使物业双方在一种地位对等、力量相当、方式合法的基础上理性博弈。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充分意识到这方面的严峻现状和问题,开始了具有针对性的改革创新。北京市就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街道、乡(镇)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要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日常工作。

物业发展初期,在利益双方力量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政府有必要在法律框架内设置相关部门和人员,适当“扶助弱者”,使城市物业管理进入一种和谐发展的轨道。“左宏炜悲剧”,已经以鲜血和生命昭示了城市物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瓶颈:拯救业委会,还物业管理条例实效,政府义不容辞。

【编辑:flying_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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