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健翔园业委会新选委员首诉建委不备案,法院认定业委会构成有瑕疵,驳回起诉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 马力 实习生黄秀婷)海淀健翔园小区新选业委会委员备案遭拒,起诉海淀区建委,这是北京业委会委员首次起诉建委不备案。日前,海淀法院判决此种备案属于公示性备案,海淀建委不备案的理由需改进。
增选新委员备案遭拒
判决书显示,2005年,健翔园小区曾选出7名业委会委员,备案后刻有公章。
业委会委员任晨光说,该届业委会的任期到2009年,但2名委员辞职,3名委员被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弹劾,只剩2名能表决的委员。为使业委会正常运行,去年初,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增选1名业委会委员和5名候补委员。
增选后,候补委员覃明代表业委会前往海淀建委备案,海淀建委称覃明是以个人身份申请,且申请材料未加盖业委会公章,以申请材料形式不齐全为由不予备案。新增补的委员,起诉海淀建委。
业委会备案属于公示性备案
海淀法院对增选过程予以确认,但认为即使3名委员被弹劾、2名委员辞职的事实成立,但他们在形式上并未丧失委员资格,如增补1名委员,业委会形式上将变为8人,这与小区议事规则规定的“业委会委员人数为5人至9人的单数”不符,使增选后的业委会构成有瑕疵。
海淀法院判决,业委会备案属于公示性备案,但备案材料仍需具备形式要件。
关于备案申请未加盖公章的问题,海淀法院认为,业委会印章为证明业委会依法选举产生的标志,在该印章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海淀区建委做出申请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判断,并无不当,但不备案的说明应该改进。
海淀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起诉,原告已上诉至一中院。
■ 说法
专家舒可心
公示性备案增加公信力
昨天,著名小区建设专家舒可心说,海淀法院判决业委会备案属于公示性备案意义重大,因为公示性备案是告知性备案,备案申请人只需将选举结果告知备案部门即可,不需要备案部门的审批。
舒可心说,公示性备案是增加公信力的备案,利用政府的权威发布业委会成立的信息,业委会在以后活动中更具公信力。
他说,业委会委员经选举产生后,是从业主大会结束产生,并不是在政府备案后产生,这是业主自治范围内的事情。
舒可心认为,如果建委认为备案需要一些形式要件,应该首先有行政文件。